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依据《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按照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工作制度。

  一、备案的双重、多重备案联动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负责备案审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要根据需要积极做好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到备案审查标准有机统一、处理意见相互衔接。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党委办事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备案的移交处理 

  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应由党委办事部门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的备案件或者审查建议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随函移交相关备案工作机构处理,不得将备案件或者审查建议直接退回或者不做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不属于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备案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党委办事部门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备案的征求意见 

  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在必要时可就其办理的备案件征求其党委办事部门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意见。对专业性较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备案件,备案审查机构也可直接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公函形式,必要时应当注明需要重点研究提出意见的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看告知被征求意见的其他备案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备案的会商协调 

  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备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适用、政策实施等疑难问题或者重大分歧时,可以会商解决。根据需要邀请党委办事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商应当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力争形成一致意见。会商解决不成的,由主办备案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同级党组或党委。 

  五、备案的信息共享 

  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与同级党委办事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法规政策和备案件办理情况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