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草案)》已经2019年10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12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两审中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20年5月23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566号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李建
联系电话:0439-3290899 邮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及其纪念设施、配套设施、革命纪念地林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是指白山市靖宇县濛江乡保安村杨靖宇将军牺牲地。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纪念场馆、护碑亭、纪念塔、纪念塑像等。
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设施。
第三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
第五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建立殉国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靖宇县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义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管理和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纪念、配套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安全措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义务讲解员,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
(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
(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四)破坏道路、广场等配套设施;
(五)从事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商业等有损环境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六)有损烈士英名的演讲、集会、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七)从事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
(八)毁林开垦、盗伐林木、砍柴、放牧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十)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十一)刻划、涂污、攀爬、损坏纪念塑像、纪念塔、护碑亭、纪念场馆等纪念设施;
(十二)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建筑规模、体量、功能、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整体风貌。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应当队伍整齐、肃穆,仪表着装整洁规范,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利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文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管理记录档案,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十六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将军遗物及史料的征集、挖掘、整理、研究、保护工作;依法有效整合周边东北抗联遗址资源,开展、开发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及红色文化特色旅游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和倡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东北抗联精神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鼓励教育研究机构、文史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通过挖掘、整理、出版、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再现东北抗联精神。
第十八条 积极引导公民开展瞻仰、缅怀杨靖宇将军活动,铭记杨靖宇将军的光辉事迹,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二)项、(三)规定行为的,由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猎采物和使用的工具,并根据情节,处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行为的,由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由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被刻划、涂污、损坏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杨靖宇将军是著名的抗日英雄,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主要创建者和领导人之一,也是鄂豫皖苏区及红军的创始人之一。杨靖宇将军率领东北军民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与日寇浴血奋战,壮烈牺牲于白山市靖宇县濛江乡三道崴子。杨靖宇将军和他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为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做出了不朽的功绩。
针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开展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传统资源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2018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价值引领,制定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引导和推动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立法保护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是党的要求,也是白山建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统筹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挖掘历史、红色、民俗等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将文化元素融入旅游产品要求,结合市委“十大工程(战役)”有关“红色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传承东北抗联精神,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2018年,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启动了立法项目。经2019年10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12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通过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论证等方式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委员、相关部门和以其他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原《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调整,形成了《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二)立法依据
该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烈士褒扬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并参照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及其纪念设施、配套设施、革命纪念地林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是明确规定了县、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建立殉国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靖宇县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工作。”
三是明确了殉国地保护范围内对纪念设施、附属设施、革命纪念地林木保护的禁止性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四)破坏道路、广场等配套设施;(五)从事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商业等有损环境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六)有损烈士英名的演讲、集会、散发宣传品等行为;(七)从事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八)毁林开垦、盗伐林木、砍柴、放牧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十)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十一)刻划、涂污、攀爬、损坏纪念塑像、纪念塔、护碑亭、纪念场馆等纪念设施;(十二)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是增加了开展纪念、瞻仰、悼念烈士及拍摄影视作品时要求事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应当队伍整齐、肃穆,仪表着装整洁规范,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利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文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