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03-08

  《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2月22日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一审中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19年4月8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566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英宝珠 

  联系电话:0439-7922026  邮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 

  

  

  

  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白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运用统筹规划、城乡并重、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手段,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市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各个方面。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发改、教育、工信、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播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环境、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能力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可以依法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组织编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发展格局,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各县(市)区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设计好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合理衔接,做到无缝隙连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目标要求,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指标标准和完成时间等,并定期对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推行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交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指标交易应当采取拍卖、公开挂牌、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发展生态医药、矿产新材料、健康饮品、宜居养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特色产业和新兴服务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地区生态旅游资源,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既有的水源、原麝、矿泉水等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相关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其经营管护的山水林田湖草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方案,落实生态补偿责任。对因采矿、采砂、林木采伐等原因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破坏的,应当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计划,逐步恢复自然生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生态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台帐。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达到规定的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工业废气、烟尘排放、扬尘面源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高空气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相关管护主体和责任。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相关执法监管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防止污染物侵蚀土壤。对受污染土壤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修复污染耕地和场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黑土地保护。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分类处置措施,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水务(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捕猎、捕捞、采摘野生动植物行为,维护长白山物种基因库和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生态安全。 

  

  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第二十六条  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开展各类公益讲座、展览展示等活动,积极推动相关文艺、影视、出版作品创作生产。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和各级行政学院培训教学计划。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白山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 

  鼓励各类学校定期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吉林省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先行区、示范区的创建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自愿者组织开展以《白山市市民文明公约》《白山市市民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倡导绿色环保无污染祭祀、庆典等活动,移风易俗,争做文明市民。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依法将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依法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鼓励其他企业采用年度报告等形式,通过网站平台、当地媒体等途径,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共环境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涉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环境权益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因生态灾害、突发事件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救灾救济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科技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明确举报、投诉部门和电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危害和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尊重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包括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对生态文明建设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

  (六)未及时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检举、投诉生态文明建设违法案件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化”等新观念开始发挥作用。以2014年修订的“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批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市战略高度,实事求是地谋划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来陆续出台了30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目前仍面临很多问题需要破解。例如,生态文明思想观念的确立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把握与推进等。为统一思想、凝聚合力、健全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制定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 

  201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与吉林大学法学院达成地方立法合作协议,委托起草条例草案。吉林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调研团队于6月26日来我市召开了生态文明立法调研座谈会,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形成了第一手的立法背景资料。经深入调研,广泛查阅国内各省市生态文明立法文本经验,并结合白山市实际情况,于10月末提交了《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人大城环委经充分调研论证,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地方实际,立法条件成熟,遂将《条例(草案)》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一审中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原《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增设了部分内容,并对部分规定作了适当细化和调整,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43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规划编制、第三章生态经济建设、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生态文化培育、第六章保障与促进、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二)立法依据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联合下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参考了安徽、湖州、十堰等省市生态文明立法中比较可行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科学设定生态文明建设总的原则。结合我市功能定位和改革发展实际,将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设定了该条例总的原则。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运用统筹规划、城乡并重、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手段,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市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各个方面。” 

  二是明确并细化了机关职责。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是要授权职责、明确义务、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因此,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提出结合功能定位发展适宜产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地处山区、生态基础较好、旅游资源丰富等地域特点,专门提出发展生态医药、矿产新材料、健康饮品、宜居养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特色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以及推进生态旅游与地方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的发展理念。 

  四是提出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方案,落实生态补偿责任。对因采矿、采砂、林木采伐等原因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破坏的,应当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计划,逐步恢复自然生态。” 

  五是提出对黑土地保护的规定。按照《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要大力加强黑土地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的规定。 

  六是增加了有关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方面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自愿者组织开展以《白山市市民文明公约》《白山市市民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倡导绿色环保无污染祭祀、庆典等活动,移风易俗,争做文明市民。” 

  七是引入监督考核新机制。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包括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八是多种方式设定保障机制。重点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公众参与、网格化管理等现代政府治理的新手段和新机制,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