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大常委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12-1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细化、实化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逐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对市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和决定; 

  (二)建立和完善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三)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和决定重大经费使用; 

  (五)指导机关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书记是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和决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重大经费使用; 

  (四)协调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督促检查、追究问责工作; 

  (五)监督其他常委会党组成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工联系或者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是:贯彻落实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协助常委会党组书记做好分管或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关党总支书记是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抓好机关干部选拔作用和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较大经费使用; 

  (四)协调机关党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督促检查、追究问责工作; 

  (五)监督其他机关党组成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机关党总支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是:落实常委会党组、市直机关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组织机关党总支、支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第八条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总体布局,与年度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 

  第十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落实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第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上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制度,常委会党组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述责述廉。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常委会党组的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制度,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党员,常委会党组应当指定专人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党员本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应当加强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评优、干部晋级晋职及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