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16年9月21日白山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6次党组会议通过)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共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白山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三条 党组应当切实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 

  党组成员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八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赴域外、境外进行调研、考察,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九条 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 

  党组书记同各委室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党组成员同分管委室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一条 党组建立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到以下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人大精神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四)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五)拟提交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草案。 

  (六)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和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安排建议。 

  (七)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 

  (八)上级人大在我市召开重要会议、重要视察和调研活动。 

  (九)省、市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需向市委报告的重要意见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动态;发生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 

  (十)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本市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要审议意见。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生活会和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十二)需要请示市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除了定期举行集体学习会外,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每周三学习日等集体学习活动。中央和市委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三条 党组学习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全国党代会、中央全会精神,中央关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全国人代会精神,全国人大关于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 

  (四)省党代会、省委全会精神,省委关于“五个优势、五项举措、五大发展”战略、“三大攻坚战”、创新驱动等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关于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 

  (五)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精神,市委关于绿色转型发展、“十大工程”、“六城联创”、创新驱动等重大决策部署。 

  (六)党章、党内法规。 

  (七)宪法、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 

  (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知识。 

  (九)其他方面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市人大机关党组成员和各委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常委会党组的集体学习。 

  第十五条 设立党组学习秘书1名,办公室、研究室应当为党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应当列入党组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决策: 

  (一)讨论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及报市委的请示。 

  (二)讨论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确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法规项目,讨论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审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送“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 

  (五)研究确定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选题及工作分工,协调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七)讨论确定市人大代表换届时留任代表的建议名单。 

  (八)听取市委及有关部门关于提请任免干部、选举罢免人大代表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九)讨论研究人大领域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改革举措,审定相关文件。 

  (十)讨论研究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及相关重大问题和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有关情况。 

  (十一)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关于机关建设和管理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十二)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如口头表决,应当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及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及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组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起草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持保留意见,或者向市委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服从。 

  第二十六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可以就党组交办的重大任务和分管工作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协调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党组要求,办公室可以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9日制定并实施的《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