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度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工作程序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增强代表意识、为民意识,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和工作应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组织该项活动的常委会领导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按会议通知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议题的审议准备,审议时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九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委会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双联”“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三察(查)”活动和“代表之家”、“代表民情联络站”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形式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每年度两次无故缺席(含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会议的)和缺席超过三次以上的,视为履职困难,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建议其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洁身自好,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将按照《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办法》记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