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由白山市人民代表组成,是白山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四、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并有权罢免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须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出席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七、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听取和审议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撤销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布施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六、监督本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的规定,任免本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二、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吉林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