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资源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工 作 职 责
一、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
四、参与开展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
五、遵照职责分工,开展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备案审查工作;
六、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
七、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八、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九、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工作;
十、组织召开本委员会委员会议,围绕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有关活动;
十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四、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