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工 作 职 责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的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农委的主要职责是:联系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畜牧业管理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气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山分行、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白山分局、市城郊农电公司、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办公室,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调研等方面工作,依法履行农委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参与审议,全市涉及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国民经济及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代表视察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本委员会负责有关涉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督办,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时抄送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十一、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坚持联系代表的制度,反映代表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反映情况;加强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联系;
十三、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四、协助人大信访部门受理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