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选择字体大小:  

 

2016年3月29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吴玉珩

  

各们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法定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去年3月修改《立法法》,授予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相应地这些市州的人民政府也获得制定规章的权力。我省除长春、吉林市外,其他七个州人民政府也获得规章的制定权,急需要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依法予以规范。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这项工作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制度。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

二、条例草案形成过程

2015年4月份,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荀观栖新自过问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专门书面汇报了备案审查工作。荀凤栖、陈伟根副主任批示把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5月份,法工委成立法规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开始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7月份,提出条例草案初稿。9月份,陈伟要副主任带队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今年2月份,到吉林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3月初,赴重庆、山西、河北学习考察,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

在修改和调研过程中,法工委先后向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发函征求有关意见,同时,向九个市州人大、政府征求有关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立法咨询员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还专门召开了市入州人大主任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2015年末,法工委召开法规立项论证会,一致同意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3月22日,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议案和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二十六条,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范围、要求,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处理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立法的宗旨、原则。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备案审查机关行使立法监督的基础。制定条例草案要充分体现立法法规定的这一基本精神,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政府依法执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条例草案第一条、第六条)

2、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种类。在实践中,政府的文件种类很多,条例草案只列举了规章、决定、命令、办法、规定、决议六种类型文件,在具体到每个文件上,还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法定性、普遍适用性、外部性和公开性的四个基本特征来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文件制定机关准确把握报送范围、也便于各级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备案审查的范围。条例草案将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将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做到全覆盖。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州政府规章不仅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还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也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4、关于工作职责。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承担审查职责,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时也规定了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不仅承担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综合性工作,也要承担审查研究及提出研究意见的职责,发挥主动审查的作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关于备案审查程序。条例草案对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审查标准、备案审查程序作了规定。同时,对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程序也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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