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12-11 选择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坚持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四个意识”,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践行“三严三实”,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讲政治、顾大局、懂规矩、守纪律,做廉洁自律表率。
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到干部清廉、政治清明。
三、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具体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五条标准”选拔任用干部,不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不跑官要官,带头抵制不正之风。
五、不得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用公款吃喝、相互宴请、相互走访;不用公款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个人应当负担的费用。
七、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品、纪念品、年货节礼等;不出入私人会所;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采购等经济活动。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多占、不超配住房和办公用房;不超标准接受公务接待;不违反规定享受待遇。
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有关规定;不搞特权,不利用权力和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