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2016年9月21日白山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6次党组会议通过)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12-11 选择字体大小:  

  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人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人大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向市委请示汇报工作,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组要事先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原则同意后,由党组依据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实施。主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人大精神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四)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五)拟提交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草案。 

  (六)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和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安排建议。 

  (七)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 

  (八)需要请示市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组要及时向市委汇报。主要包括: 

  (一)上级人大在我市召开重要会议、重要视察和调研活动;发生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 

  (三)省、市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需向市委报告的重要意见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动态。 

  (四)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本市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生活会和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党组要及时报送市委。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党组文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审议意见》。 

  (四)《白山人大信息》。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或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报市委办公室,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或负责有关工作的党组成员直接向市委书记或协调人大工作的副书记报告。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写议题申报,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第六条 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有关事项,必须提前向市委办公室申报并按市委办公室要求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同时,根据汇报工作的内容向市委办公室报送汇报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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