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选择字体大小:  

  市政府:

  为全面履行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市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应当报送备案。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界定报送范围,下列文件应当报送备案: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等,以及市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主体 

  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确定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以及与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调。 

  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机构,负责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三、报送时限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根据《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报备案。 

  四、报送方式 

  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办理统一登记后送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 

  五、相关要求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报送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后附《<*****(规范性文件名称)>相关依据和参考资料对照表》,以方便审查对照。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人:英宝珠   

  电  话:0439-7922026 

  附件:1.白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图 

      2.《*****(规范性文件名称)》相关依据和参考资料对照表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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