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与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来源: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1-13 选择字体大小:  

  为了加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与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有关委、办的工作联系。根据《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人大财经委联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经合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就业服务局、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煤监分局、市烟草专卖局、临江海关、长白海关、国家统计局白山调研队、市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白山监管局和县(市)区人大有关委、办; 

  第二条 人大财经委与所联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相互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人大财经委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及一些重要活动,应邀请财经委参加; 

  第四条 人大财经委工作要点、总结、重要活动安排及视察、检查、调查报告,应及时印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工作安排、总结、规范性文件、简报、情况反应以及上级机关政策性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的工作安排、总结及财政经济等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报告,应及时抄报是人大财经委; 

  第五条 人大财经委转发省人大有关部门的文件、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函,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需上报的按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第六条 人大财经委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时应提前通知汇报部门。汇报部门要认真准备,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汇报。不能按时汇报的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 人大财经委和有关部门对财政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可以共同组织调查研究。人大财经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需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门应派人参加;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时,市人大财经委也可派人参加; 

  第八条 对上级部门安排人大财经委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应按要求事先搞好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第九条 对人大财经委通过的决议、决定、纪要等,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财经委工作可以提出建议,人大财经委也应积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协商有关问题,改进工作,以便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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