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议案。
2、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按程序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决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同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如发现其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5、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检查、调查,提出常委会视察、检查审议的建议事项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负责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检查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草拟视察、检查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6、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部分,提出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
7、负责处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信访事项。
8、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9、开展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法规的相关备案审查工作。
10、负责草拟以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材料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11、负责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2、负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案。
13、负责办理市政府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案,对市政府提出的法规案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及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提请常委会一审。
14、提出涉及城环委的法规案,上报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
15、组织起草提出的法规案,并进行前期介入,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将法规的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一审。
16、组织起草法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立法工作经验。
17、对口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的检查、调研工作。
18、负责做好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专业代表小组的工作及有关代表的联系工作。
19、收集、编发与本委有关的各种信息。
20、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2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