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白山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职责范围内与农委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负责与农委有关的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初审;
(四)参与审议全市涉及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国民经济及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农委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六)审查与农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对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审查与农委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调查和农委有关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农委有关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问题,组织委员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对省人大交付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提出意见上报省人大有关部门;
(十一)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农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农委有关的其它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