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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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侨外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对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对市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进行审议,听取受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四)对国家、省的有关民侨外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民侨外委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建议。 

  (五)听取或审议“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汇报或报告,提出建议或审议意见。 

  (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调查、视察或检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机关下发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八)对“一府两岸”下发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进行审议,如发现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九)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项目,进行收集、审议,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十)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向市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